词条 | 三、农村集体资金投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农村集体资金投入从农村合作化到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农村内部对农业的投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集体除了组织投劳外,每年都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生产基金,作为下年度生产费用,一般占总收入的30%左右。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收益分配统计资料显示,1963年和1979年,农村经济物质投入分别为5.07亿元和14.49亿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6%和29%。从公积金(包括生产基金)角度分析,1963年为0.76亿元,1982年为4.07亿元,18年间增加4.36倍,年均递增9.8%,平均每年增长23%。 三、农村集体资金投入三、农村集体资金投入新中国成立以后,全省各地都非常重视集体积累。到1982年,全省生产队一级集体积累已达上百亿元,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江苏部分地区,尤其是苏南地区,开始用工业收入来增加农民收入和集体积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农村集体积累一部分折给农民,一部分作为包干垫底资金让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更多的地方把积累用于投资兴办乡村集体企业。随着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省委、省政府及时提出了以工建农、以工补农的重大政策。1986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发出22号文件,要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 “建农基金”(后发展为“农业合作发展基金”)制度,作为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振兴农业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坚持不懈,抓出成效。1987年,全省各地开始实施农业合作发展基金制度,七八年来,资金来源稳定,农业投入年年增加,政策效应日益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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