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库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34 库律古代仓库管理的法律。战国时称库法。秦代称仓律,而另于藏律、效和内史杂中也有仓库管理的规定。仓律规定具体,如对粮草入仓、存放、封缄、出仓之责任的明确规定。入仓后记明“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槀人某”,再由县令或县丞和仓库及乡的主管人共同封缄。仓库粮食因管理不善而腐烂,惩罚主管人员,仓库人员共同赔偿。藏律和效规定,库藏器物要登记编号,刻标识等。收藏的皮革要常曝晒、吹风;如果虫蛀,惩罚主管人员。内史杂规定,仓库墙垣要加高;不许人靠近居住,非本机构人员,不准在内居住;不得带火种进库。史载汉律有“盗武库兵”、“放散官钱”罪名,魏律有“放散官钱”、晋律有“主守自盗”罪名。但汉、魏、晋无库律而为单行法规。至南北朝时的梁,首先将仓库管理的规定并入法典,《梁律》20篇,专设仓库律一篇。隋《开皇律》将其与厩律合并为厩库律,唐、宋因袭之。唐厩库律14条,关于仓库管理的规定,主要是看守、保管和出入仓等项,具体规定了许多有关刑罚。《宋刑统》与唐律的规定相同。《大明律》建立法典新体例,在名例律之后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仓库条款属户律,共24条。除总结了明开国后的经验,还因袭了唐律、元代法律的有关规定。新的内容是:收取税粮有严格的期限,并一律以平斗缴收;仓库钱粮财物不得虚出冒领;专款专物专用;主管财物和仓库的官吏互相监督。违者处刑罚,大大重于唐宋。《大清律》因袭明律,其仓库规定与明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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