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1949年10月7日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临时议院成立之时组织了临时政府。它是在苏占区德国经济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的。在1950年10月15日经过普选产生的人民议院会议上,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1954年11月19日改名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由新一届人民议院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组成。部长会议主席由人民议院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名,受人民议院委托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的主席及成员在人民议院改选后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在国务委员会主持下向宪法宣誓就职,任期5年。部长会议主席领导部长会议及春主席团。部长会议闭会期间由部长会议主席团行使其职权。部长会议是集体工作机构,它的所有成员都就自己的工作向部长会议负责,人民议院任期届满后,部长会议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人民议院选出新的部长会议为止。部长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它的工作向人民议院负责,并有义务向人民议院汇报工作; 它受人民议院委托负责统一地执行国家政策,组织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任务和委托给它的国防任务; 管理国民经济和其他社会部门,保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 合理安排社会部门和布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 根据宪法原则执行对外政策,加深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 组织和保证对生产力的主要发展方向进行预测; 保证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的决定作好长期科学准备; 决定缔结和废除国际法条约; 向人民议院提出法律和决议草案,在人民议院的法律和决议范围内颁布法规和作出决议; 拟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中急待解决的任务; 领导、协调、监督各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专区政府的工作,保证它所管辖的国家机关、经济机关、联合企业、企业和机构根据法律进行正常工作; 吸收劳动人民参与实现社会主义政策; 有权向人民议院提出各种法律和决议草案; 组织对国家计划、法律、条例、决议所规定的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在1990年3月 18日民主德国人民议院选举中,德梅齐埃领导的基民盟获得400席位中的163个,占总票数的40.91%,成为拥有议席最多的议会的党团。1990年4月13日,民主德国人民议院召开第十届二次会议,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洛塔尔 ·德梅齐埃当选为民主德国部长会议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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