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截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截取清代科举举人录用制度之一。凡举人参加三次会试未中式者,由本省总督、巡抚发给咨文赴吏部候选,称为“截取”。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拣选知县除已经截取赴部听其照例铨选外,其余令直省总督、巡抚于乡试后会同主考官秉公验看,凡年轻力壮、胜任吏治者,发给咨文赴吏部铨选; 其余年老及才能平常者,准其于本籍具呈,改就教职,归班铨选。 截取清代录用举人的一种方式。凡举人参加三次会试未中式者,由本省总督、巡抚发给咨文赴吏部候选,称之为“截取”。此外,以食俸年限及科分、名次作为资格的官员,由吏部审核其截止年资而加以选用,亦称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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