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房产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房产税中国对城镇房产按房价、租价向房产所有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为一单独税种,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第二步利改税时恢复成独立税种,于1986年10月正式开征。采用比例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house property tax以城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列有独立的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和地产两种税合并征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重新设置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开征。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征收房产税,不仅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促进合理建房,建立正常租赁关系,还能为城镇建设积累资金。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地方税。中国对房屋征税可追溯到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的“市廛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并税制时,将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变化,房地产税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不宜合并征收,应分别立法,单独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6年9月25日下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7年2月9日,甘肃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以甘政发1987第13号文发布了《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种。1950年1月中国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公布条例,实行两种税率: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80年0.69亿元,1981年0.71亿元,1985年0.92亿元,1986年2.46亿元,1987年18.58亿元,1988年21.76亿元,1990年31.71亿元,1991年37.22亿元,1992年41.78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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