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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摊丁入地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54 摊丁入地

亦称“摊丁入亩”或“地丁合一”。清前期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的赋役制度。丁是指以成年男子为课税对象的丁银,地是指以田地为对象的田赋。明行一条鞭法,将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田赋和丁银仍为两个税目。清沿明制,初期仍有丁银。为了消除征收赋役标准两重性所带来的弊端,康熙五十一年(1712)圣祖谕,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法虽固定了丁银总额,但并未解决丁银负担不均的弊病。康熙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提出“统计丁粮,按亩均派”,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的建议,后经康熙默许在广东、四川试行。雍正元年(1723)七月诏令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政策。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除奉天省“因户籍无定”未实行外,全国基本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先后持续近百年之久。“摊丁入地”的实现,使中国历史上存在几千年的人头税基本废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封建王朝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摊丁入地system of combination of capitatax with land tax in early Qing dynasty

清康熙末年,把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中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清初沿用明制,但明代赋役制度到了明末已十分混乱。加上明末、清初长期战乱,百弊丛生。同时,官绅地主操纵舞弊,把他们的赋税、徭役负担转嫁到无地或少地农民及其他劳动者身上,或抗交赋役银。清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的困境。为了保证赋役收入及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13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额定数,把359万两丁银数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的固定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
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康熙五十五年,“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每两地赋摊入丁银1.064钱。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要求丁银摊入地亩征收。从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直隶、福建、云南、山东、浙江、陕西、甘肃、四川、河南、江西、江苏、安徽、广西、湖南、湖北、贵州等16省区,相继推行摊丁入地的制度。盛京、台湾较晚,分别开始于乾隆前期和道光后期,山西摊丁入地的改革实行较早,但到光绪六年(1880)才最后完成。吉林则迟至光绪八年才开始实行。各省摊丁入地的具体做法互有差异,单位地亩或赋银所摊丁银数亦高低不等。每两赋银摊入的丁银为1~2钱,少数不足1钱或超过3钱,土地每亩摊入的丁银多为0.01~0.1钱,少数超过0.1钱。四川、湖北、湖南和山西部分地区,是“以粮载丁”,每石地赋粮摊入丁银0.0014~8. 61钱不等。原有的田赋“火耗”等额外勒索和其他差役摊派,于乾隆三年(1738)后,也都并入田赋正税一起征收。每两正赋银摊征“火耗”0.4~2钱不等,谓之“火耗归公”,从而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
摊丁入地是从一条鞭法发展而来,但比一条鞭更简便,推行范围更广泛,实行时间也很长,直到清朝覆亡为止。摊丁入地后,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减轻或免除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这对调动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作用。同时,摊丁入地后,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在迁徙和出卖劳动力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而官绅地主,由于占有大量土地,摊丁入地后的赋税负担比以前加重。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土地的兼并,缓和了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

摊丁入地

又叫“地丁合一”,即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明行“一条鞭法”后,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执行。清继续推行。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所报丁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四年后,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并入田赋。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归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丁银并入田赋,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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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