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本法院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日本法院组织日本国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行使。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一) 最高裁判所。由1位首席法官和14位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经内阁推荐,天皇任命; 14名法官由内阁任命。管辖上诉案件、特别抗诉案件和弹劾案件,其任何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所下设事务总局和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等3人附属机构。(二) 下级裁判所包括: (1) 简易裁判所。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管辖诉讼标的不超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2) 地方裁判所。除北海道设4个外,每县1个。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均由最高裁判所提名; 内阁任命。管辖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并受理不服简易裁判所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3) 家庭裁判所。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该所审判不公开。(4) 高等裁判所。由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通常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由法官3至5人组成会议庭审理。(三) 法官会议。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均设法官会议,行使司法行政职权,由各所的全体法官参加,各所的首席法官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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