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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朝审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朝审

刑事诉讼名辞。明、清两代定制: 每年霜降后,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将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件会同王公大臣进行复审,分列 “情实”、“缓决”、“可矜”、“可疑” 四类上报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 “天顺三年 (公元1459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 ‘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清史稿·刑法志》: “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

朝审

明、清时期审录京城死囚的会审制度。明天顺三年(1459年),英宗出于对人命重案的慎重,下令每年霜降以后,定期将法司在押死囚引到承天门外,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爵高望重者逐一会审,情节确有矜疑的改为戍边;囚犯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法律的监候听决。清在明朝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乾隆年间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大清律例》所附条例的规定,每年霜降以前,先由刑部将监候秋后处决的案犯汇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霜降前后十日,三法司会同九卿等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朝房集议,刑部各司带着招册,并监提人犯,唱名过堂,逐一审议,最后分别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五类,造册奏报皇帝裁决。嘉庆二十年 (1815年) 以前情实当斩的要经过三复奏,而后改同秋审的一复奏。尽管朝审案件一般都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但它作为一项死刑缓刑复核制度一直深为统治者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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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