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族自治地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民族自治地方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域。据1987年6月底统计,中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107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 民族自治地方指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自己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各级行政自治单位,其级别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按民族数目进行区别,各自治地方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余少数民族聚居共同建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其名称一般按大民族的名称为基础冠以地方名称组成。根据1993年统计,全国建有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和自治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设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据1990年统计,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基本形式有三种:❶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民族自治地方中国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域。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 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或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并包括若干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 或以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有些少数民族,因为聚居地区的不同,可建立几个自治地方。由于中国民族分布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 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均有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的汉族聚居。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据1984年3月底统计,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百一十六个民族自治地方, 其中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州,八十个自治县(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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