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洞溪书院杂事章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洞溪书院杂事章程士绅公订。载光绪《浏东洞溪书院志》卷上。凡8条。《章程》规定生童皆有膏火,正课月发米3斗、钱600文,副课米3斗,然皆须交火食钱、杂费。又规定,所有生童上学时每人交钱100文,给书办、院长随丁及堂伕、门伕、斋伕,按6:2:2比例分配; 住斋生徒每人每天交米1升、油盐、小菜、火钱20文,客人每餐“帮钱”20文。还规定,散馆时凡住斋者皆交钱100文给斋夫,以作“洗衣服事之资”。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