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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拆非正式建筑条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清拆非正式建筑条例

1993年2月6日由澳门总督韦奇立命令公布,同年2月15日第6/93/M号法令颁行。澳门地区非正式的建筑较为普遍,政府在从事清拆工作时,遇到很大的阻力。无论是拆迁、批地,还是建房或安排住房等,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订定该条例正是为了执行政府的房屋政策,确保澳门地区社会稳定、居民安居乐业。该条例共5章33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一般规定。适用范围,即该法开始生效之日时存在于本地区的非正式建筑屋 (木屋);订定对非正式建筑屋的压制及取缔措施,界定期望并订定有关使用人应承担之义务。此外还解释一些概念,如僭建物即木屋等。并规定政府应对僭建物 (非正式建筑物) 所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记录、登记、监察、控制、搬出、拆毁。对列入清册的非正式建筑物,指持有人擅自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工程、改变用途、以任何方式移转对僭建物之权利、使非正式建筑物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章记录及登记行动。包括新僭建物的记录及登记、僭建物之记录、僭建物之工程、居住人之登记、居住人登记之更新、居住家庭登记修改、工业场所之登记、场所登记内记录之取消、其他活动等。第三章监察及控制行动。监察及控制之目的,在于维持清册内所载之状况,以及检查存在之卫生及安全条件。监察小组之权限、控制小组之权限、小组之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维持、占有人及使用人之义务等。第四章搬出及拆毁行动。包括从僭建物内搬出及拆毁、由行政当局实行的搬出的责任与负担、行政当局在搬出行动中采取之步骤、搬出的实行、行政当局为经济状况较差之家团重新安排住房、为重新安排住房之登录、未登记之使用人、拆毁、私人实行之搬出及拆毁、搬出行动中之遗弃资产、控制、搬出及拆毁行动造成之损害。第五章处罚。凡对监察及控制小组的工作,以及对有关实体负责的拆毁行动,以武力或威吓进行反对者,即为抗拒及违令罪,按《刑法典》第186条处罚; 拒绝履行根据该法例作出的命令者,按《刑法典》第188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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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