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排污征收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排污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省政府在1983年颁发的《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及污染环境罚款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环保费征收的省政府令。它将排污收费的范围由原来单纯的超标排污收费扩充到超标排污收费及不超标但国家规定要收的排污费,如二氧化硫排污费、排污水费等; 补充、修改、完善排污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进一步强化征收手段。1994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单位达16351家,比上年扩大41.59%。共征收排污费1.65亿元,其中长沙市征收额突破2000万元,岳阳、湘潭、常德、娄底6地市征额均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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