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物业管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物业管理对楼宇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公共关系、设备保养与维修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澳门的物业管理出现于建筑物向高层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此之前,矮小的屋宇一般没有专人看管,较高的多层建筑则雇请一两个看更员驻守照管即可。这些看更员多为年岁较大的老伯,俗称 “阿伯看更”。随着高层建筑的出现,由于楼宇庞大、楼户众多、设备复杂,“阿伯看更” 已难应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遂应运而生。物业管理公司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与设备,设立管理服务、保安策划、环境清洁、水电维修等部门,各司其职,为受托管理的大厦提供全日24小时的服务,并代理购买公共安全保险及电梯等公共设备的火险、代缴水电费、电话费、房屋租金、参与调解租售纠纷等。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备有巡逻车,主管人员经常到大厦巡视和监督。澳门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揽,一般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物业的业主或业主联谊会的委托,按委托协议进行管理。委托方式有两种: (1) 全包账式委托,即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全部管理费用,并负责支付大厦的各项正常开支,收支的盈亏与委托者无关; (2) 半包帐式委托,即物业管理公司只向委托者收取下列固定费用: 管理员薪金、清洁费、公共水电保养费和服务代理酬金等; 其他费用支出,如公共电费、水费、电梯修理费、消防设备保养费、大厦维修费及管理用电话费等,均实报实销,由住户摊分。除上述的固定及经常性费用外,物业公司还收取委托费作为盈利收入,其金额相当于上述管理费支出的10%左右。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门建筑业的勃兴带动物业管理的迅速发展,许多颇具规模的建筑公司由于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本身是新楼宇的承建商、拥有楼宇保养与维修方面的技术人员与设备等,其业务范围纷纷向物业管理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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