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牺牲病故抚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牺牲病故抚恤原内务部规定,凡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一切取得军籍人员,因参战、因公牺牲,革命工作人员因作战、参战或对敌斗争牺牲,民兵民工参战牺牲,均给予烈士称号,并分别发给其家属《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和抚恤金。因伤致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亦按烈士标准抚恤。直系亲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16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现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因积劳成疾以致死亡者,不称烈士,家属不称烈属,分别发给《病故革命军人家属证明书》和《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并按病故抚恤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具体地规定了革命烈士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机关,取消了过去关于病故军人和病故工作人员以及因公发生意外死亡人员可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了以往批准为烈士仅限于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界限,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和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壮烈牺牲亦可称烈士,其直系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 |
随便看 |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