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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该法共5章51条。除总则外,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进行监督; 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申诉。(2)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生产者的责任、义务包括: 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对其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地址、生产日期等。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全体标志;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3)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他人财产) 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罚则。违反该法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过错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共74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损害赔偿;五、罚则;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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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