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共分3章42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卫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级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地方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地区、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此外还有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规定了各种人民法院的职权分工。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规定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服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和执行员,分别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或案件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月5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作了修改。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职权,审判人员的选举、任免、审级制度和审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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