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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现行宪法,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等。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门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计长负责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统一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建立于1954年,它由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演变发展而来。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由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组织产生,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均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1982年宪法规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可以兼任,也可以不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
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❷领导并监督各部、委员会的工作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改变或撤销它们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
❸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外事、民族事务、经济和计划生育等全国性行政工作。
❹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部分地区的戒严。
❻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国务院下设各部、各委员会分别管理各项国家行政事务。1982年宪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专门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规定设国务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国务院构成人员中增加国务委员若干人和审计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11条,为国务院的组成和行使职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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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