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L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公布的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权益的法律。 背景 中国按全国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不到世界每人平均数的三分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对人口增长和耕地减少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 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乱占滥用、浪费、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相当普遍, 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甚至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1955年以后, 政府先后发布有关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条例、文件和通知。1981年以后, 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出了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等几个通知,但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并未解决,有些地方甚至日益严重。为了解决土地管理问题,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法”。农业部和国家农委在广泛调查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于1981年3月曾联名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 1986年初经国务院讨论通过, 同年3月15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第16次会议通过, 于1986年6月25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 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共7章51条,包括总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规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利用和保护的规定: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征用土地的要求和手续,征用土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其使用,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如材料堆场、运输通路、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申请、批准、补偿、归还,国家建设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造成损失、搬迁的补偿,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联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申请、批准权限、征用办法等,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办企业建设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法律责任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农村居民、城市非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以贪污论处。此外,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以及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责任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共7章57条。主要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见“行政法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又作了修改。共7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❶制定本法的要旨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❷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❸国家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乡村建设用地应按规定权限与程序审批,要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弄虚作假、非法占用的要依法查处。 ❹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指导土地开发利用。 ❺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此外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回收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7章57条。制定本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国家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管理工作。本法就下列问题各作专章规定: (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对土地开发利用实行总体规划。(3)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 (镇) 村企业建设,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 (镇) 村建设,都应按照乡(镇) 村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履行批准手续。(5) 违反本法规定者,区别情况追究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同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86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耕地保护;五、建设用地;六、监督检查;七、法律责任;八、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