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确定实行身份证制度。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损坏不能辨认时,应按规定申报领换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或武装警察身份证件。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犯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证的,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公民出境按照规定注销户口时,交回居民身份证。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公安人员应出示自己的工作证。公安机关除依法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要求作为抵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伪造、变造、盗窃证件罪)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以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20条。为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主要对居民身份证的领取、登记项目、有效期限以及公民的违法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节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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