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56条。第1章总则。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❶文学作品; ❷口述作品; ❸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❹美术、摄影作品; 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❻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❼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❽计算机软件; 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2章著作权。包括以下四节: 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规定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❷著作权归属。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❸权利的保护期。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❹权利的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影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第3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取得许可,并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第4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或者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或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播出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5章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并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第6章附则。1991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7章56条,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一九九○年九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5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该法的宗旨、该法适用范围、“作品” 概念的范围等。第二章规定了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的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权利期限等。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有效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与著作权享有者之间的合同及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第31号发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共56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著作权;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四、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五、法律责任;六、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