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在总结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选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各国选举制度的经验,本着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依据我国的实际,采取尽可能完善的民主形式,保障我国公民选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 的制度。它体现在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上。修改后的选举法共11章44条。其主要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2)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3)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4)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5)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直至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此外,选举法对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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