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Wild Animals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均须遵守的法律。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委会会议通过颁布。共5章42条。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对其生存环境保护管理。国家重点保护的,禁止猎捕;非重点保护的,必须取得猎捕证,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妨害其生息繁衍的活动。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共42条,分为5章:一、总则;二、野生动物保护;三、野生动物管理;四、法律责任;五、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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