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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9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改革土地制度的法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月1日公布实施。此前,在中央革命根据地1928年12月曾制定《井岗山土地法》,1929年4月曾制定《兴国土地法》,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土地暂行法》,1930年8月又通过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总结了上述各项土地法的正反面经验,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高利贷债务,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范围,分配土地的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但同时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向群众宣传,在条件具备时要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国有制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历史经验,后来的经验证明,在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后,只能实行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颁行。共14条。规定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的范围和分配方法,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The Land Law in the Soviet Republic of China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共14条。规定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对富农性质认定其为兼地主或高利贷者,他们的土地也该没收,并分给其较坏的劳动份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在农民自愿下无条件给农民耕种,但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分配土地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办法,一般按人口劳力混合原则分配。允许土地的出租与买卖,但严禁地主、富农买回被没收的土地。该法对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解放生产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巩固民主政权,促进革命发展有很大作用。但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和不加区别地没收地主富农财产等政策,对当时贯彻党的革命路线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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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