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社会契约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社会契约论shehui qiyuelun亦称“民约论”。认为国家和法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相互订立的协议(契约)的唯心主义政治学说。其代表人物有古希腊罗马哲学家伊壁鸠鲁,17、18世纪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卢梭。伊壁鸠鲁认为,社会秩序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而订立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可以根据公认的原则而加以改变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要保存自己就要伤害别人,因此处于彼此战争的状态,为了摆脱战争,避免伤害才彼此订立契约,将权利交付给统治者而成立国家;并认为君主或统治者并非订约的一方,不存在违背契约的问题,人们也无权推翻它,从而维护了绝对君权。卢梭则认为,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人民不可转让地握有主权即立法权,司法、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社会契约论思想在奴隶制城邦崩溃、社会剧烈变动的历史条件下曾有其积极的进步意义,也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武器,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说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积极作用。但它在对国家和法的起源的解释上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和国家起源的真相,因而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社会契约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重要著作。1762年出版。书中的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公约、主权、政府和政治等问题。全书贯串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主权属于人民。认为人是天生自由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强力不能成为政治结合的合法基础,只有基于人民自由意志订立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国家和法的合法根据。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的与政治结合体有关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公意”即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它使国家保持内在的统一,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根据契约论建立的理想国家,既有人类自然状态中的长处,又兼社会状态中的优点,这就能保证实现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中译本由何兆武翻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出版。 社会契约论❶一种国家起源的学说。主张国家的起源是基于人们某种共同利益而相结缔结契的结果。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到17、18世纪这一学说更为系统化的传播并与天赋人权和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说相结合。主要代表人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后来这一学说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理论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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