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业Social and Welfare Services
不同于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障计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给个人和家庭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包括家庭津贴计划、老年津贴计划和省、市的社会救助计划。社会福利计划旨在满足个人、社会情感的需要,是涉及个人的公共事业。
过去在家庭经济状况窘迫时,人们希望能从教会、慈善团体和工会组织得到帮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里挣工资的人越来越多,使生活环境日益拥挤,新的社会需要层出不穷。于是国家开始发展私人和教会慈善团体,并直接插手对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救助责任的重点转移到联邦、省、市三级政府。接受服务的包括有儿童的家庭、青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发育不良的人。社会福利事业可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项目。有的提供一天24小时的护理;有的供养家庭;有的为被遗弃或被虐待的儿童提供保护,为那些要求暂时或永久摆脱自己家庭的儿童建立养育院、团体福利院,提供居住服务。儿童的收养是儿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每个辖区建有学前儿童日托机构,但学龄儿童和特殊儿童不能享受日托。最近设计了一些旨在资助家庭的计划,包括家政服务、父母教育计划和可让母亲从照料小孩的日常事务中脱身出来休息的服务项目。家庭计划方案为家庭提供信息和咨询。还有一些专门的妇女公共事业,包括地方性的妇女中心、强奸危机中心等。
为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设有长期护理中心和以社区为基地的疗养院,有的地区还有随访中心、送饭上门服务和家政服务等。
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包括一些大型的公共机构、小型养育院和团体福利院,有的辖区提供训练场所。许多地方还成立了弱智问题协会,以保护智力发育不良者,并提供一些相应的服务。有的地区建立了康复计划,帮助被送疯人院的病人重返社会。
根据加拿大宪法,社会福利事业归省和地区政府负责,在省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下开展工作。每个省和地区都建有自己特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有的省把部分责任转移给地方或市级政府,有时市政府也会资助一些社会福利事业,联邦政府也会对社会福利事业插手。小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在私人或教会组织的管辖之下,这些组织也接受政府实体的资助。
最近20年,多数辖区对社会公用事业的形式进行了调整。1966年,艾伯塔省实施一种预防性社会计划,魁北克省开展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调查。1968年,马尼托巴省把卫生事业和福利事业结合起来。1970年,新不伦瑞克省成立社会发展特别工作组。1972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重新考察社会公用事业。1979年,安大略省成立社会公用事业特别工作组。这些举措加强了省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控制。
根据1867年《宪法》和《印第安条例》,土著人的社会福利事业由联邦政府负责,有的社会福利事业如儿童福利由省政府负责,但并不是所有的省都愿意承担这种责任。印第安人组织有时负责儿童福利事业的实际管理。现在土著人要求更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管理。1982年,联邦政府、马尼托巴省政府和四民族联盟达成协议,儿童福利事业由土著人组织管理。但在其他地区,还没有这种土著人直接参与管理的情况。
近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全面削减社会福利经费,对社会福利事业产生重要影响,使接受福利的人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政府还提出许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策略;解散公共机构,各地的残疾人协会、精神病人协会、老年人协会和儿童协会停止活动;提倡关心自己的社区和自己家里人,发展社区救助事业,欢迎人们从协会回到社区,使人们在社区而不必加入协会就能得到服务,强调妇女在自己家里照顾孩子、残疾人和老年人;把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的责任转移给私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