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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种姓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种姓制度Zhongxing zhidu

古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 由国家政权从法律上对居民实行等级划分, 不同等级具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等级划分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但又在阶级划分之上增加了法权分等的因素,同一个阶级的成员可能处于不同等级。等级制在古代世界广泛实行过,尤以印度的种姓制最典型和持久。“种姓”一词出自中国古代典籍,有时称作“族姓”或简称“种”和“姓”。这是对古印度人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的意译。现代西方学者又称之为“卡斯特”。该制度的雏型产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初用“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来表示自己与当地达罗毗荼人的区别。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雅利安人社会分化严重,出现表面上以社会分工为标志的四个等级:婆罗门(司宗教事务),刹帝利(司军政事务),吠舍(雅利安平民),首陀罗(被征服土著)。吠舍与首陀罗多数从事普通劳动。前三个等级因种姓一致,称“再生人”,与首陀罗有种族鸿沟。到晚期吠陀时代,这一划分定型为森严等级制度。其基本特点之一是出身、等级不可改变,即使某一等级成员的职业、阶级变化了,也不能改变其原有等级和相应的权利。其次是各种姓实行内婚制,不同种姓间不得通婚。第三是法律地位十分悬殊,尤其表现在对不同种姓违法者的量刑上。第四是社会、宗教生活方面的差异。再生族和非再生族甚至禁止并坐、共食。后来种姓制随着社会分化、分工的深入日益复杂化,形成许多新种姓,《摩奴法典》所列种姓达59种,多系从吠舍与首陀罗种姓分离而来。其中最低下者是旃荼罗,被视为“不可接触者”和贱民,从事一些当时人们所不耻的搬运尸体等工作,被完全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种姓制在劳动人民中人为造成种种隔阂,是统治阶级维持政权的有效工具,直到印度独立后才从法律上予以废止,但其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至今仍未消失。

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印度严格区分身份等级的社会制度。种姓(caste)源自拉丁文castus,意为纯粹、不杂,与之相应的印度字varnajati,指建立在地位不同、权利不等基础上的社会划分。在公元前1000年的前几个世纪,当印度一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出现了四个固定等级制度。第一个婆罗门(brahmana)为祭祀等级,第二个刹地利(ksatriya)是武士等级。这两个种姓是统治阶级掌握宗教和军政大权。第三个吠舍(vaishya)是普通人民大众,主要生活在村社,从事农、牧、商等行业。以上三个种姓都是印度—雅利安人。第四个首陀罗(shudra),基本上是遭受奴役的土著,又被称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社会地位最低,有些是奴隶或雇工,从事手工业及其他繁重与污秽的体力劳动。各种姓职业世代相承永不得变,种姓间严禁通婚。法律上地位极不平等,生活上也严格有别。尤以前三个种姓与首陀罗的区别最为森严。中世纪后种姓愈演愈多,原始的四大种姓区分逐渐失去意义。种姓制度与婆罗门教的结合严重阻碍了印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种姓制度Zhongxing zhidu

古代印度等级制度。古印度梵语中称为“瓦尔那”(Varna),意为肤色。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中国古代文献将其译为“种姓”。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为了显示自己地位的优势、歧视当地黑肤色的土著居民,称自己为“雅利安瓦尔那”,称当地土著为“达萨瓦尔那”。公元前9—前8世纪,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印度社会产生了种姓制度。种姓制度逐渐形成了以血统、职业世袭、内部禁婚,不许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后来,雅利安瓦尔那中又分出了3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加上“达萨瓦尔那”演变的首陀罗共4个等级。婆罗门为最高一级种姓,主要是掌握神权的婆罗门教僧侣;刹帝利包括武士、世俗贵族等,国王亦属这一等级。这一等级掌握着国家的军政大权;吠舍是第三等级,主要由农夫、牧人、商人和手工业者构成。它们中间有的人比较富有,但政治上无任何特权。首陀罗地位最低下,大多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从4个种姓构成成份可以看出,前两个种姓属统治阶级,后两个种姓则是被压迫阶级。在阶级压迫的社会里,等级差异即阶级差异;种姓压迫即阶级压迫。种姓制度等级森严,每个等级的差异与生俱来,不得逾越,不能通婚,甚至不能共餐、共坐。随社会发展,种姓差异日益增多,成为世袭的职业集团。到了封建社会演变为迦提制度。种姓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各方面,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一直到今天仍然起着十分消极的作用。

种姓制度

葡萄牙人称为“卡斯塔”(Casta),英译作“卡斯特”(Caste)。古代印度的等级制度。它规定各种姓地位不等,职业世袭,互不通婚,违者严惩。印度独立后曾宣布废除这一制度,但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种姓制度

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梵文音译“瓦尔那”,原意为肤色、品质。古代印度有四个种姓:婆罗门,即僧侣贵族;刹帝利,即武士贵族;吠舍,即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即无任何权利、专为上等种姓服务的最低级种姓。种姓世袭、等级森严。中世纪演变为“卡斯特”(葡萄牙语音译)制度,即按世袭职业划分的排他性的等级或身份集团。名目繁多,制度复杂,种姓之外又分化出称为旃陀罗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独立后废除,实行上仍有很大影响。

种姓制度

一般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的社会等级(身分)制度。曾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南亚等地区某些国家。其中以印度最为典型,持续时间最为长久。种姓, 古梵文作“瓦尔纳”(Varna),印地文作“阇提”(Jati),中国古代文献意译为“种姓”, 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意为“族姓”、“出身”,源于拉丁文castus,意为“纯洁的”)。各种集团界限严格,禁止通婚,甚至不能同坐共餐。其等级从父母,世代相延。不同的种姓皆有不同的社会职务和与之相一致的义务,其中包括传统职业、一定的生活方式和风尚习俗等。种姓制度与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分工有关, 并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特权的工具。在印度最初有“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等级集团),前者为不事生产的奴隶主阶级,后者为被剥削的奴隶。“雅利阿”内部后又分出三个等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 四大种姓内部又各自分化出许多不同的亚种姓。与此同时,在种姓外还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 其社会地位最低、受压迫剥削最深的“贱民”。种姓制度在各国多有不同, 如印度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斯里兰卡僧伽罗人最高种姓为瞿维(意为“耕种者”)。因种姓制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制造相互间的隔离, 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当城市化和阶级分化的进程越来越加剧后, 种姓的职业性质逐渐消失, 种姓隔离程度慢慢减退, 种姓间的阶级界线愈益模糊。但在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等国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种姓制度

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出现于前1000年代的前几个世纪。分为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等级; 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等级。这两个等级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形成统治阶级。第三种姓吠舍,即普通民众,主要从事农、牧和商业。以上三个种姓属印度、雅利安人。第四种姓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印度、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低下,有些人是奴隶。随着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种姓制度日趋复杂,在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即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种姓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阻碍社会发展。印度独立后名义上虽已废除,实际上仍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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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