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
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的各种法规的总称。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收与缴纳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内容一般包括:(1) 国家征税权的划分和行使;(2) 国民的纳税义务;(3) 税种、税目和税率; (4)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方法; (5) 处理税务争议的程序; (6) 对违反纳税义务的处罚规定。其基本特征为: (1) 主体一方始终是作为国家的代表者的各级税务机关; (2) 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等同。根据税种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税法的分类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按照税法所调整的征税对象的性质分为收益税法、流转税法、财产税法; 另一类是按各级政府对税收管辖权限不同划分为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法,其中国家税法又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税法的立法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把各种税集中规定在一个法规内,如美国的《国内岁入法》; 另一种是就每一税种制定一个单行法规,如联邦德国和日本等。我国基本采用后一种方式,按税种单独立法,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税收法
税收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和征税办法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法,是实现国家预算的重要形式。它有三个特征: 征收比例和数额上的固定性; 征收上的强制性; 无偿性。
税收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货币资金或实物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税收法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概念。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税法则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税收决定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事实上,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再借助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因此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分配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固定的结构和建立原则,我国也是如此。目前我国税法的基本要素有征税对象和税目; 纳税义务人 (习惯上称纳税人);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税的减免; 附加和加成; 违法处理。税法制度的建立遵循集中资金的原则; 发展经济的原则; 公平税负的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 依法治税原则。
1994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新税制,对原有税收结构进行了重大改革。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暂行条例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后,税种由原来的30多种变成了20种,突出了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而流转税和所得税又成为我国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使税收负担的分布更加合理。现阶段我国在流转税方面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的规定; 所得税方面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资源财产税方面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遗产税的规定; 目的行为税方面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农业税收方面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另外,从1994年1月1日起,还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原有税务机构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以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