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98 中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195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订,同年6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8年。共6条。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在指定地点互设商务代理处;同意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贸易的双方商人得在指定地点进行贸易; 两国香客得按惯例到对方一定地点去朝圣; 双方商人和香客经由指定的山口和道路来往等。签订协定的同一天,两国代表通过换文规定印度政府放弃它从英国方面继承下来的在西藏的特权,其中包括撤退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武装卫队,以合理的价格将它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交给中国政府。在该协定中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2年6月3日本协定期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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