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 9日期间精减退职,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家庭无依无靠的回乡老职工, 从1965年10月31日内务部印发《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民政部门按证依月发给本人原工资(包括地区生活补贴)的40%,医药费报销2/3,纳入所在地民政救济范围。1986年又增加补助, 其标准: 原工作不满10年被精减退职到农村的, 每月补助10元;到城镇的,每月补助15元。工龄满10年以上被精减退职到农村的,每月补助15元;到城镇的,每月补助20元。已有职业和固定收入的,均不予解决。截止1990年底,甘肃省民政厅批准补办救济的老职工4 418人, 占精减职工总数7. 4%, 实拨救济费(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医疗补贴)120万元,人均272元。此外,救济精退老职工6 045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 027人。以上享受救济的人数为10 463人, 占总精退人数59 744人的1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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