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缓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反革命犯和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1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在考验期内,如未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暂缓一段时间执行其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最初源于美国波士顿州1870年的缓刑法,当时只适用于少年犯。后马萨诸塞州将这一制度推广到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普遍适用的一种刑罚制度,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缺点。目前缓刑制度已为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所采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如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 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如再犯新罪,即撤销缓刑,把前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不能适用于反革命犯和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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