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讯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讯囚用暴力手段拷打被告,以获取口供,又称“拷鞫”、“刑讯”、“搞治”、“拷问”等等。始于奴隶制时期,到秦朝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并为以后各个朝代沿用。历代法律中的刑讯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有一定证据而犯人顽固不供或所犯罪行比较严重的案件,才可以施行刑讯。秦律规定,经过反复审问,犯人理屈词穷,但还继续欺诈,改变口供,拒不认罪的,方可拷讯。唐律要求审判者先以五听观察犯人,查验各种证据,若案情仍有疑点,而犯人还是不肯招认的,才能以刑讯逼取口供。明清时除犯人该供不供外,死罪、强盗等重犯均可刑讯。第二,刑讯必须立案。秦拷打犯人须立下《爰书》,写明犯人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因此而刑讯;唐律则要求立下文书,注明拷打原因,经长官同意,再行拷问,违者杖六十。第三,拷讯所用的刑具、次数等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北魏时“杖限五十”,唐拷囚不能超过三次,每次相隔二十天,总共不能超过二百杖;违者以超过的杖数,拷打拷问官;犯人若因拷打致死,判拷问官徒二年。清允许以杖讯囚,每日不过三十;强盗人命案许用夹棍,妇人可用拶指,不许超过两次。第四,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官僚贵族和老幼、病疾、孕妇和被赦免罪者免受刑讯。虽然历代法律对刑讯作了诸多的限制,但封建官吏经常以种种残酷无道的方式和刑具来折磨犯人,逼取口供,从而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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