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证明范围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证明范围是以全面、充分、客观地判明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的总和。包括3类事实: (1) 构成证明对象的各种情况,如判明被告人是否犯有杀人的情况; (2)证据事实或称中间事实,如对一个具体杀人案件,要判明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是否有过敌对关系; (3)辅助事实,如为了评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而需要判明的各种事实。证明对象事实同证据事实之间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刑事判决的法律根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而它是每个案件所必须判明的事实; 后者是否需要判明由侦查员、审判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不具上述法律意义。前者是作为证明目的的一种情况,后者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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