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讼中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诉讼中止又称“中止诉讼”。民事诉讼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暂停诉讼程序的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继续进行。 诉讼中止在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四)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暂时停止诉讼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导致中止的情况消失或改变后,有关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这些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况有:(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或消失。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及法人团体的消失。发生这种情况时应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在必须由律师进行代理的诉讼中,有关律师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完全不能执行职责;在其他诉讼中,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不能执行职责的,但有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无须中止诉讼; (3)法院考虑到某情况需要命令中止诉讼,以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况。在中止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停止一切有关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不影响因当事人放弃、自认或双方和解而终结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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