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葡北京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葡北京条约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为中葡两国关于澳门地位的第一个正式条约。1886年11月,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派英国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赴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与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de Barros Gomes)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1887年3月26日,双方签定《中葡里斯本草约》。草约共4款,其中第二款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第三款规定: “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同年12月,在该草约基础上谈判拟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在北京正式签字。该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一通商,二澳门地位,三鸦片税厘及缉私。通商问题,葡萄牙通过条约,获得最惠国待遇,分享列强在中国经商的种种特权。澳门地位问题,条约第二、三两款具体规定为“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允仍无异。”即葡萄牙永驻及管理澳门及其所属土地。鸦片税厘及缉私问题,条约规定葡萄牙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的税厘。此外,条约还给予葡萄牙公使进驻北京、在通商口岸设领事、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葡萄牙人通过这一条约,还取得领事裁判权。《中葡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条约之一。它是葡萄牙占据澳门300年来,中国政府肯定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的第一个条约,严重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尊严。条约签订后,遭到许多中国官员的反对,促成此约的赫德也受到谴责。1928年,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废止这一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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