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通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通奸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交关系。古代和近代社会道德、婚姻法规都鄙视和惩处通奸行为。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规定,淹死通奸者。古代希腊和罗马的立法对女通奸犯处死,对男子处刑较轻。基督教明确斥责通奸行为。《旧约全书·利末纪》中说:“奸夫、淫妇,都必治死。”中世纪英国撒克逊人的法律主张把奸夫奸妇吊挂在一堆燃烧着的木头上,由村妇鞭打奸妇,或用刀子把她割成碎片,我国封建社会里也有许多把“奸妇”捆上石头,沉于河底的惨事,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重新看待贞操问题,从保护合法婚姻的角度,主张谴责通奸行为,同时又认为通奸毕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不应严厉处罚通奸。英国著名学者罗素认为:“我们对于私通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那么看重了。”第九届国际海牙会议决定撤消对通奸的惩罪。但同时资本主义各国仍把通奸作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一些东欧国家规定:通奸本身不能构成离婚的根据,只有证实通奸的确破坏了夫妻感情才能准许离婚。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性自由思潮的兴起和传播,国家不干预私生活的主张被许多人接受,欧美各国相继修改了婚姻立法,对两性间交往采取自便的态度,通奸问题属于纯粹道德和习俗问题。一些人甚至认为,“通奸”一说带有传统旧道德的痕迹,应取消这种提法。我国现行法规中未涉及通奸问题。但绝大多数人主张,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防止爱情的波动和转移,杜绝通奸现象的发生。对已发生的通奸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因通奸严重破坏夫妻关系,引起婚姻纠纷的,可采用党籍和行政处分。 通奸有配偶的男女与第三者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在少数国家为刑事犯罪。有些国家则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之 一。我国未将其作为刑事犯罪;并同许多国家一样采夫妻关系破裂的离婚原则,因而通奸为损害夫妻感情的因素,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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