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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革命根据地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革命根据地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逐步形成并确立在革命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法规中。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反对蓄婢、纳妾及重婚。1927年4月《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也规定废除奴婢纳妾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重申上述规定,并补充禁止一妻多夫。抗日战争以后的婚姻法规中,都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反对重婚和各种形式多夫多妻制,纳妾、蓄婢、兼祧(又称“双挑”或“一支两顶”)、租妻、伙同娶妻等。必须一律禁止。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1942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兼祧以重婚论。本条例施行前兼祧之妻,得随时要求离去。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严厉禁止一夫多妻。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既成事实,为了照顾女方的当前生活,一般不必强令他们离婚。如果女方自愿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加以干涉,政府应予批准。但在人民政府成立之后,再发生重婚行为,应受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将一夫一妻制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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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