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高等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9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地政、政治、经济、法律各学科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土地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等六种公共科目,第二试为民法等七种专业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第二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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