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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健全社区性经济服务组织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健全社区性经济服务组织

为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1983年,河南省开始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月上旬,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在郑州市和武陟、信阳、沈丘、周口等37个县(市)各选1~2个公社进行建乡试点,并在宜阳、鄢陵、新郑3个县进行全面建乡试点。4月上旬,省委召开了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了经验,形成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6月,全省已有280多个公社结束了政社分设试点。同年11月在全省全面铺开,至1984年6月,全省政社分设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在原公社的基础上共建立乡政府1 980个(含民族乡6个),其中以社建乡的1 955个,几个大队合并建乡的25个。全省原有镇115个,政社分开时新建镇6个。在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同时,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46 383个,以原来的生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小组407 714个。
乡的规模,一般是以原公社的行政范围为基础,一社为一乡,实行政社分设,其机构设置主要有:中共乡党委、乡人民政府、乡经济联合社。在乡政权的自身建设上,初步明确了职责范围,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党、政、企业基本上可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改变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改善和加强了共产党的领导,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明确指出:家庭承包是党的长期政策,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同制。198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乡村合作组织,不管名称,均应承担生产服务功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金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河南全省各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建立了部分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乡镇农工商联合会或公司、农业服务、运销服务专业性公司等,积极开展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大力兴办集体企业。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双层经营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在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过程中,全省普遍坚持了“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群众自愿,循序渐进;互助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服务宗旨,到1990年底,全省有96%的行政村建立了社区性合作组织,社区性合作组织与村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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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