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的收益分配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的收益分配生产队所有的集体耕地,按农业人口分口粮田,按劳动力分责任田,以户承包,订立承包合同,由承包户经营,生产队按亩收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金,统称“四上交”,每0.066公顷在10元左右,承包户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等税金,余下的收益全部为承包户所有。同时,承包户把富余时间、资金、技术投向别的经营项目,增加收入。1983年,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131 679万元,其中,承包经营总收入71 829万元,其他经营收入59 850万元。总支出61 457万元,净收入70 222万,扣除国家税金和集体“四上交”,农民实际所得为69 479万元。农民家庭经营在国家计划指导和集体的扶持下,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逐步得到发展。至1985年,总收入215 550万元,比1983年增加63.69%,净收入124 862万元,除去国家税金和集体“四上交”,农民实际所得122 484万元,比1983年增加76.29%。 表9-1-4 农村合作经济双层经营收益分配(1983—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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