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副业、手工业时期(1949—1957年)
作为乡镇企业渊源的农村副业、手工业,在云南有着悠久的历史,但长期附属于农业,发展极为缓慢。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副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十分重视。1949年12月9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中,把因地制宜,恢复与发展副业和手工业作为生产救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各地农村工作部门加强指导。同时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扶持农村工副业发展的政策。如通过国家银行贷款、鼓励农民之间的资金融通、国营贸易部门预付部分贷款、疏通购销渠道等办法,既帮助农民缓解了资金紧缺的困难,又为农村工副业产品找到了销路。国家通过这些办法来调动农村副业、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云南农村在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过程中,通过贯彻这些政策措施把农村中的“五匠” (铁匠、木匠、石匠、竹匠、泥水匠)组织成副业队,从事烧石灰、烧砖瓦、纺织、修理中小农具等工副业生产。组织有部分兼营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以原来的“四坊” (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为基础,建立手工业工场和作坊,从属于农业社作为集体副业,实行以农为主,农副业综合经营。这一时期的乡镇企业尚未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劳动生产率低,发展速度慢,处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