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是协助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和隶属的上下级关系。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不同性质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只能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从乡镇政府来说,如果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撒手不管,不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存在的问题,那就失去了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作用;而如果把指导变为“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那必然越俎代庖,使自治组织失去自治权力。从村民委员会来说,如果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又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就不能贯彻,势必产生无政府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必须反对的。 |
随便看 |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