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依法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依法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1983年,对北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教职工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纪念章。此后,北京市评选、表彰先进教师和先进集体的工作形成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县、乡镇党委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多次为全市中小学教师晋升工资,并实行教龄津贴,从1980年起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10%。1987年中小学首次教师职务评定,有40%的教师增加了工资。《教师法》颁布后,北京市制定完善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北京市实施〈教师法〉办法》规定:“对在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五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1994年按国务院制定的工资套改政策,首都中小学15万教职工套改工资全部到位。这是历年来中小学教师工资增资幅度最大的一次。从国拨工资来看,套改前中小学教职工月人均工资224.7元,套改后中小学教职工月人均工资334.26元,增资109.56元。实行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由于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北京市师范生源质量不断提高,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良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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