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1983年11月,浙江省提出了“发展教育,要实行分级负责”的要求。1984年,首先在桐乡、富阳、余姚等县进行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试点。年底,省教育厅制订了《浙江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对有关政策,特别是人事、财务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权限等作了规定。1985年1月,嘉兴市人民政府率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同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于9月发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县范围内把办好初中和小学的责任交给乡镇,要求近期内普遍实行;初中和小学交由乡镇管理以后,县拨给的教育经费不变,在原有的基础上包干使用,需要增加的部分,由乡镇政府在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安排; 县以上政府逐年拨款增长的部分,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到1985年底,全省已有98%的县(市、区)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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