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具体实施阶段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具体实施阶段1979—1985年1. 结合实际制定生育政策。1980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通知》,对控制人口的数量及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根据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具体规定;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1个,最多2个;南部山区8县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1—2个,最多3个;生育间隔在3年以上;对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并给予一定待遇。1982年,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颁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规定》提倡农民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最多生2个,南部山区8县农村少数民族提倡一对夫妇生育1—2个孩子,最多生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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