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1. 医疗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省人民政府卫生处将全省各县卫生院、诊疗所一律改为县人民卫生院,并在县以下设立了区卫生所。1949年底新疆有县人民卫生院38所,区卫生所4所。1950年,各县相继改设及增设了县人民医院。1955年,自治区卫生厅派人在吐鲁番县个别农业合作社试办保健室,培训不脱产保健医生。1956年,喀什、和田、乌鲁木齐等地的维吾尔医联合诊所也开始建立。1958年,各县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与县人民医院合署办公。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将原区卫生所下放给公社统一领导管理,改为公社医院,并将分布在农村、城镇的500多名社会开业医生统一纳入人民公社医院组织。全区建立起公社医院357所,公社产院868所,简易病床4 516张;大队卫生所(室)312所,简易病床139张,基本做到了公社有医院,大部分生产大队(管理区)有卫生所或产院,部分生产队有保健室,一般生产队有脱产或不脱产的“三员”(保健员、接生员、保育员),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已初步形成。1966年以后,自治区贯彻 “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先后抽调大批医疗人员深入农村巡回医疗,并下放一部分医务人员,充实基层医疗单位的业务力量,巩固和加强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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