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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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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1. 医疗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省人民政府卫生处将全省各县卫生院、诊疗所一律改为县人民卫生院,并在县以下设立了区卫生所。1949年底新疆有县人民卫生院38所,区卫生所4所。1950年,各县相继改设及增设了县人民医院。1955年,自治区卫生厅派人在吐鲁番县个别农业合作社试办保健室,培训不脱产保健医生。1956年,喀什、和田、乌鲁木齐等地的维吾尔医联合诊所也开始建立。1958年,各县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与县人民医院合署办公。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将原区卫生所下放给公社统一领导管理,改为公社医院,并将分布在农村、城镇的500多名社会开业医生统一纳入人民公社医院组织。全区建立起公社医院357所,公社产院868所,简易病床4 516张;大队卫生所(室)312所,简易病床139张,基本做到了公社有医院,大部分生产大队(管理区)有卫生所或产院,部分生产队有保健室,一般生产队有脱产或不脱产的“三员”(保健员、接生员、保育员),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已初步形成。1966年以后,自治区贯彻 “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先后抽调大批医疗人员深入农村巡回医疗,并下放一部分医务人员,充实基层医疗单位的业务力量,巩固和加强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组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疆农村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到1995年底,全区共有县医院71所,病床9 138张,卫生技术人员8 841人,县级中医医院27所;乡 (镇)卫生院785所,病床1.3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1.28万人;村级医疗点7 913个,乡村医生7 265人,卫生员4 510人,接生员3 912人。
2. 防疫机构
。50年代初,自治区开始筹建专区和部分县级卫生防疫机构。1956年,全区建立卫生防疫站43所,有卫生防疫人员276名。1959年,县卫生防疫站撤销,县医院内设卫生防疫股。1974年,根据农牧区卫生防病工作需要,重新建立卫生防疫站。1995年,全区有县级卫生防疫站70所,职工2 74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 128人,基本实现人员、设备、房屋建设三配套;各乡镇卫生院内设防疫保健组,配备防疫专业人员; 行政村由乡村医生、卫生员承担卫生防疫任务,已经形成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村三级防疫保健网。
3. 妇幼保健机构
。50年代,自治区卫生厅开始筹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56年已建立县妇幼保健机构49个,乡 (街道)接生站214个。1958年,公社卫生院设产院168所,全区农牧区培训接生员总数已达万余名,平均每个生产队有接生员1~2名。1966年,各县妇幼保健机构撤销,其设备、人员并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承担基层妇幼保健业务。1974年,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决定》后,自治区重新建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95年,县妇幼保健所(站) 60个,卫生技术人员达2000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已初具规模,开展婴幼儿和孕产妇两个系统保健业务,使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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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