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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 推行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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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推行股份合作制

浙江的林业经营体制,70年代是以集体经营为主,当时的口号是“学湖南、办林场、建基地”;80年代,推行了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到后期,各地出现了一批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的经济实体。如淳安县的“折股联营”和桐庐县的“三统一分”(统一管理、统一采伐、统一出售和分利不分树),以及各地兴建乡村合作林场,等等。90年代,杭州、丽水、衢州、金华等市(地)的山区,林业股份合作制有了较大发展。杭州市山区已有282.7千公顷山林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占全市山林总面积的24%。丽水地区的龙泉、庆元等6个山区县 (市),以营林公司为主的国农股份合作造林已达38.8千公顷,每年开展国农合作造林的面积从1990年前的2 000公顷增加到4 000公顷。据统计,1992年全省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9 660多个,经营面积达526. 7千公顷,对推动林业生产的发展起了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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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