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法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法系分类:【传统文化】 以中国古代战国时期至清朝形成、发展的法律制度为中心的法律系统。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回教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自战国时期发端,至唐朝成熟,到清朝末年解体,存续达两千年之久。古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制度以中国唐朝法律为蓝本,与其有共同特征,构成中华法系的内容。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编著的《法经》为中华法系的早期代表。秦汉时期,中华法系逐渐完备,在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华法系的基本内涵最终确定、定型。唐朝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为中华法系成熟期的代表作。经宋、元、明的发展,以《大清律例》为主体的清朝法律制度把中华法系推到进一步完备化的发展阶段。清末法制改革,引进大陆法系,中华法系解体,但其某些内容为中华民国法律所保留。区别于其他法系,中华法系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法律严格保护儒家所强调的纲常关系;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儒学精神;通过引经决狱的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第二,礼刑结合,出礼入刑。礼自早期与祭祀相联系的程式、规范,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意义、涉及人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并与国家法律相配合,共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维护统治秩序。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三,宗族法辅助国家法,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统治者授权宗族组织,在某些方面代行基层政府的职能,包括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各宗族则分别制定在本宗族内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宗族法。第四,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各级行政官吏同时执掌司法权,或者直接干预司法审判。宋朝开始,国家明令州县正印官亲自处理诉讼案件,皇帝则通过死刑复奏、秋审、朝审制度,控制最高司法权。第五,国家制定法重刑轻民,民事法律规范不发达。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任务,部分地授权礼与宗族法,大量的民事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案件、财产纠纷,均通过礼、宗族法及民间习惯得以解决。在国家制定法中,多以刑事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本身始终没有成为重要法律部门。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中自成一家,而且历史沿革清晰,表现了典型的东方文化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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