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部十八清吏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部十八清吏司分类:【传统文化】 官署名。清代刑部所属的主要政务机构。清吏司是清代中央各部下设的一级机构。清初,在明代13司的基础上增设江南共14个清吏司,雍正元年(1723年)又增设2司,十一年(1733年)分江南司为江苏、安徽二司,至乾隆六年(1741年)按地区设置17个清吏司,包括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清吏司。职官为郎中,员外郎及主事等。上述17个清吏司掌所辖省刑名案件,各省刑名案件题、谘到刑部后,分由各司复核原审,具稿呈堂,以定准驳,有时还兼管其他省区的刑名或其他事务。除17个清吏司外,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在刑部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置督捕清吏司,归刑部统领,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宜。督捕清吏司与刑部其他17个清吏司合称“刑部十八清吏司”。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