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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居丧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居丧

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丁忧,丁艰,指古时遭父母之丧后在家守丧服孝。居即守、持,居丧谓身为父母服丧。丁者当之意,谓遭父母之丧当忧,当艰。居丧时间为三年,古人认为,遭父母至亲之丧,其痛心疾首必至巨极,须三年方可平复,又人之初生,父母抚抱三年。今为居丧三年,是为报达。《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何也?……创钜(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适合)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又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通)丧也。”居丧期间,除服丧服而外,其心境、容貌言语、饮食、寝居、行事等均须合乎礼仪。心境则如《礼记?檀弓上》所云:“始死,充充如有所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郭然。”“充充”谓亲死时如大难之临而无可救,心情惶急如临绝境。“瞿瞿”谓眼神空洞呆木,“皇皇”谓神情凄戚惶惑。慨然,叹慨亲去之远,祥谓大祥,廓然者,言虽哀伤已去,而心境寥廓。怅然茫茫。容貌则粗陋深黑如麻之未治者。《礼记?间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言语则只应声而不可言谈,哭声哀绝。《间传》又云: “斩衰又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又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饮食则初丧三日不食,殡而食粥,以后随时间之长而有所变易。《间传》又云:“斩衰三日不食……故父母之丧,即殡食粥,朝一溢(一把)米;莫(暮)一溢米……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吨,吨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于肉。”寝居则始居倚庐之中,卧草垫,枕土块,不脱进带。葬后可将倚庐梁柱整饰使齐,用蒲编寝席而不杀边。小祥后可居白泥涂饰之屋,寝用席。大祥,复寝,吨礼后始寝于床。除此而处,丧期之内须辞官居家,不可言乐,不可宴宾,非祭不可沐浴,不可纳妾,不可怀孕,不可赌棋戏博,挟妓悠游等,凡为此者,律有罪罚。但古人同时认为,居丧亦须有节,不可太毁伤身体以致不能终丧。《礼记?曲礼上》:“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此谓身体因伤痛必瘦弱,然不可至形销骨露,亦不可使视听有损。《曲礼上》又云: “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谓服丧至终),乃比如不慈不孝。” 五十“不致毁”, 谓不可伤痛太过而使身体极为羸瘦。《礼记?丧服四制》之中,亦有“权制”,谓权宜变通之办法。其文曰: “秃者不?,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痛不正酒肉。”《礼记?杂记下》亦云: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 不知哀,君子病之。”

在直系亲长的丧期之中守孝。宋律规定,居丧期间,不得嫁娶,不得生子,不得奏乐听乐,不得打牌下棋,不得参预吉席,违者各按相关条款科罪。司马光《书仪》和朱熹《家礼》都载有“居丧杂仪”一节,要求人们在居丧期间不但要有悲哀之容,尤其要有悲哀之心。所谓“悲哀之容”,指一定时期内不梳头,不洗澡,不苟言笑,不会宾客,不饮酒食肉,寝苫于地,形容憔悴。所谓“悲哀之心”,指哀痛的心情要始终保持,不过随着岁月的流逝,可以日趋淡薄。这比起古礼来,已经是去泰去甚,但真正能够做到的人也并不多。陆游就告诫其子孙说:“近世礼法陵夷,汝辈各宜勉之。若不能人人皆行,则行者自行而已”(《放翁家训》)。

直系亲长死后的守孝期。《礼记?丧服大记》: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块,非丧事不言。” 古代居丧有严格的制度,守孝期间如果赴任、赴考、婚娶、饮宴、脱掉孝服游戏作乐,即视为不孝,是十恶罪之一,要受到严厉惩罚。如唐宪宗元和九年(814) ,陆赓故世,其子慎余、其兄博文在居丧期间华服酒饮,结果慎余流放至循州,博文被递解原籍。宋天禧年间,举人郭稹冒缌丧 (五服中最轻的丧服) 赴考,为同辈告发,被交付御史台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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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