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屋柱分类与屋柱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屋柱分类与屋柱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由于中国屋宇建筑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屋柱的种类甚多,其制度也多有变化。 屋柱分类 从建筑内部、外部空间加以区分,中国木构之立柱(包括少量仿木构的石柱)可以分为三类: 内柱,室内之柱;外柱,室外,檐下之柱;嵌入墙体、在室内、室外同时可以看到其局部的墙柱,即所谓亦内亦外之柱。(图一)按结构、功能加以区分,可分为金柱、中柱、童柱、檐柱、门柱与山柱等。 从其断面看,中国木柱一般为圆形,尤以早期木柱为多见。圆形断面的木柱虽一般地进行过加工,却保持了木柱生长的自然形态,在文化审美上表达了人们对自然美的向往与回归。其次多见的是方柱(方形断面之柱)四棱纵直,人工因素强烈,它所表达的,是人力对自然的改造。另外又有八角柱,束竹柱,凹楞柱,人像柱等多种,这些断面型式多见于仿木构的石柱。 从柱身看,既可分为直柱与收分柱,又可分为素柱与彩柱。直柱,即全柱圆径一律之柱,或是断面通体相同的。方柱、八角柱等。收分柱,即柱之上下段均可以有收杀,上下圆径并不一律。如在河北定兴北齐义慈惠石柱上端所刻绘的檐柱形象,就是 一种收分柱。(图二)素柱素朴,不加任何修饰,连油漆也没有。彩柱华丽,或油漆,或彩绘,或雕刻,或书楹。 八角柱 圆柱 八角柱 方形双柱 束竹柱 方柱 图一 立柱举例 图二 河北定兴北齐石柱 从立柱整体看,还有无础柱与有础柱之别。最原始的立柱,也许既无柱础,也无柱头上与柱相构连的额枋、平板枋、雀替之类,它直接与梁相构。后来梁架形制发展成熟,立柱成了梁架的下部基础,并由斗?架设于柱头部位。斗?是分力,承重构件,从柱之角度看,亦可看作是屋柱的“装饰”。原始屋柱,一般不设柱础。屋柱直接植立于夯土台基之上。由于立柱承重很大,接触地面的压强过大而导致下陷,影响房屋的稳固,且下陷之柱根因木质而受潮易腐,影响屋柱的使用寿命。于是发明了柱础。 屋柱制度 (1)柱径、柱高之比。一般为一比十,即十个柱径长度约等于同一柱的高度。在唐代及受唐风影响的辽代初期,中国建筑崇尚雄健,一般柱径与柱高之比,约在一比八至一比九之间,这使得立柱粗度增加,有雄壮之感。宋代开始,立柱趋向于细长,虽然此时外檐柱的粗度基本仍袭“唐风”,而内柱已明显变“瘦”,柱径与柱高之比,大约在一比十一至一比十四之间,使得宋(以及金代)代的一般大殿的内部空间形象由于内柱之细长而显得透逸而高广起来。元明至清,外柱之粗度亦渐变小,元明多在一比九至一比十一之间,清代规定为一比十。《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规定:檐柱之高与径之比,为六十斗口比六斗口,但其余一些立柱的柱高与柱径比例各有不同。如金柱:高为六十斗口加廊步五举,柱径为六点六斗口。重檐金柱之柱径为七点三斗口。中柱之柱径为七斗口。童柱柱径亦为六点六斗口。 这种立柱柱径或边长,立柱高度与整座建筑各部分的尺度,由宋代《营造法式》加以理论总结,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其尺度关系有变。“凡用材之制,若殿阁,即径两材两契至三材;若厅堂柱,即径两材一契;余屋,即径一材一契至两材。若厅堂等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短长,以下檐柱为则。(原注:若副阶廊舍,下檐柱虽长,不越间之广)。”“材”是衡量建筑尺度的标准,宋代按照建筑物品,以“材分八等”为用材制度,以“材”之高度为十五分°、宽度为十分°。清代又在此基础上按斗?坐斗之斗口宽度为则,将材分作十一等。所谓 “契”,指上下?之间的距离,高六分°、宽四分°。由此可以知道,《营造法式》所说的殿阁立柱最为粗壮,厅堂之立柱次之,其余建筑类型的柱径则更小。如果是内柱,其立柱高度还受到屋梁、举势的影响。假如内柱柱径同样尺寸,则柱高者显得瘦长,低矮者显得粗硕。 (2)柱“侧脚”与“生起”。所谓立柱“侧脚”,即立面列柱微向内倾,这在宋代称“侧脚”。《营造法式》规定,“凡立柱并令柱首微收向内,柱脚微出向外,谓之侧脚。”那么,具体尺度是多少呢?“每屋正面随柱之长每一尺即侧脚一分,若侧面每长一尺侧脚八厘,至角柱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这是说,宋代大木作制度规定外檐柱的向内倾斜度,为柱高的百分之一,倘是十尺之柱,向内倾斜度为十分即一寸,倘为百尺之柱,则为十寸即一尺。在两山者内倾度略小,为千分之八即百分之零点八。至于角柱,在纵横两个方向上都应有所倾斜。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技术上的考虑,因为一座四边之立柱均微微内倾的建筑物,柱的相互撑持的力度增加了,可以使建筑物更稳固,不易摇晃、倾复。同时,也为了纠正视觉上的偏差。由于光影关系,倘檐柱绝对垂直于地面,在视觉上反而显得是不平直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柱“侧脚”是“错觉”的艺术。 这种柱“侧脚”曾普遍使用于单层宫殿等檐柱、角柱和山柱做法上,也在楼阁之立柱上施用,方法相同,即《营造法式》所谓“侧脚上更加侧脚,逐层仿比。”不过,这在明、清之时已基本不再采用,其原因,可能是当时的建筑匠师们认为不必如此讲究之故。 所谓“生起”,具体做法是:以当心间平面为基准,当心间柱脚不升起。次间柱升二寸,梢间柱再升二寸,尽间柱再升二寸,依次递增。如建筑面阔三间者柱脚升起二寸、五间者四寸、七间者六寸、九间者八寸、十一间者一尺。这种“生起”之法,亦由《营造法式》加以总结,实际施用并不很普遍。一旦“生起”,有助于檐口向两端微微翘起,形成和缓、优美的曲线。(图三) (3)“移柱”与“减柱”。《中国建筑史》指出,在宋、金、元建筑中,为了更合理,更美观地组织室内空间,常采用“移柱”之法将一些内柱移位,如山西大同华严上寺金代所建的大雄宝殿,其中央五间前后檐的内柱均向内移一椽长度,这改变内柱组群的空间韵律,也是为了腾出空间以利于安置佛像。或者适当减去一部分内柱,比如山西五台山佛光寺的文殊殿,建于金代,这座面阔七间进深四间的殿宇,将内柱减少到只剩两根。不能不说是建筑大木作的一项创举,可称为“减柱”之法。“移柱”与“减柱”有时同时施用,出现于同一座建筑。比如山西大同善化寺三圣殿,为面阔五间进深四间之制,它将后檐次间内柱内移一椽长度,又减去前檐全部内柱,不能不说是大胆的建筑行为。“移柱”与“减柱”在技术上无疑是革新、创造,确也带来风险,因为柱子是承重构件,如此“偷梁换柱”虽然可以有效地组织室内实用空间,强调某一倾向的审美效果,然而在建筑大木作技术上的要求无疑是更高了。移、减某些立柱使得不得不设以大跨度的额枋、造成梁架的不规则,安全系数减小了,往往会遇到不少设计与施工上的难题。可能因为这种“移减柱”法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曾经出过纰漏,酿成悲剧,所以在明、清建筑中已难见到。然而这也可能是一种对令人感到可惜的建筑技术文化的忽视甚至失传。 图三 开间与柱“生起”简示(选自《华夏意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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